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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的意思表示瑕疵效力几何? | 前沿

2016-11-05 苏烨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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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11条仅规定了胁迫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然而,针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因男女一方心中保留、双方通谋虚伪表示,或者一方因错误(重大误解)、欺诈等而缔结的婚姻,有必要探讨的是:民法典总则中的意思表示瑕疵规范,能否在婚姻缔结行为之中得到运用,以发挥总则之于分则的体系效应?如果民法典总则中的意思表示瑕疵可以一并适用于婚姻缔结行为,基于婚姻关系的自身特性,在具体适用上是否应有所差别?对此,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的冉克平教授在其《论婚姻缔结中的意思表示瑕疵及其效力》一文中,以婚姻家庭法为视角,结合我国的司法实务,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全文共1790字,阅读时间约4分钟


1
通谋虚伪表示缔结的婚姻及其效力


从立法论的角度看,通谋虚伪婚姻原则上应为可撤销。虚伪婚姻虽具有表面上的婚姻合意,但是夫妻双方均无建立夫妻共同生活关系的效果意思。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虚伪婚姻与之类似,均属于意思表示有瑕疵。加之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藏之于内心,难于为外界所探知,因此赋予夫妻双方以撤销权更为合适。但是,考虑到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在下列情形下,应当认定虚伪婚姻可以从可撤销转为有效:(1)夫妻双方在虚伪结婚之后建立了夫妻共同生活关系;(2)具有共同子女的情形;(3)夫妻一方在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对于通过假结婚避税或者购买学区房等情形,由于其均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52条第7项所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构成要件,因此都属于无效婚姻。


关于虚伪婚姻对第三人的效力,根据我国现行法,由于婚姻关系的成立与废止以登记为要件,且婚姻登记信息已实现全国联网,因此该行为对第三人的效力包括:(1)双方虚假结婚,第三人理应知晓结婚登记信息,而且第三人亦不能与夫妻一方再行缔结婚姻,因此不存在善意的情形;(2)双方虚假离婚,由于婚姻登记已被撤销,如果一方又已与第三人缔结婚姻的,在该虚假离婚被撤销前,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因心中保留、重大误解缔结的婚姻及其效力


(一)心中保留缔结的婚姻


我国现行法对于心中保留并未规定,《民法典总则草案》仍然对此未作规定。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缔结婚姻的当事人必须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婚姻才得以成立。因此对于所谓的心里保留身份行为的效力可采取大陆法系的通常做法,即无论相对人是否知道另一方为不欲结婚的真意,表意人均不得以心里保留为由主张缔结的婚姻无效,以保障婚姻与家庭。


(二)因错误缔结的婚姻


我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婚姻的缔结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或者干涉,那么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或欠缺的原因就应均为婚姻可撤销的原因。从借鉴比较法上的立法来看,若在缔结婚姻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身份属性或基本情况产生错误,以至于其真正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就不会达成结婚合意,则该婚姻可撤销。身份属性或基本情况的错误具体包括主体认识错误、身体健康状况认识错误、婚姻状况认识错误及名誉认识错误(如另一方有犯罪、卖淫等经历)等。但对于经济条件、收入状况等发生错误,本质上属于动机错误,基于保护家庭的目的,不允许撤销。


3
因欺诈缔结的婚姻及其效力


从我国司法审判实践来看,骗婚的情形比较常见,具体而言:(1)一方当事人欺骗另一方当事人,例如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身份或姓名、疾病、生理缺陷、恶劣品质(例如犯罪前科或犯罪身份等)、实际年龄、婚史等,并在婚姻登记机关缔结婚姻;(2)一方不仅欺骗另一方当事人,而且欺骗婚姻登记机关并办理登记。例如甲假冒他人或者虚构身份,以骗取乙的财物为目的与乙办理结婚登记,甲随即下落不明;(3)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仅欺骗婚姻登记机构,并未欺骗对方当事人。例如甲(如因未达法定婚龄)借用其姐姐的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其后在一起共同生活。


由于我国《婚姻法》第5条强调“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此,在完善我国现行立法时,应在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成功的立法经验,将欺诈增列为婚姻可撤销的原因。

 

对“民法总则中的意思表示瑕疵规范,能否在婚姻缔结行为之中得到运用”这一问题的讨论,反映出的是对身份行为随着时代衍生出的新特点的关注,也渗透着对传统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二分法的反思。而以这种视角再看原文,也就不难发现其研究具体制度背后所蕴含的深意了。

 

参考文献:冉克平:《论婚姻缔结中的意思表示瑕疵及其效力》,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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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翁双杭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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